(中央社記者蘇思云台北6日電)科技部依太空發展法授權訂定的4項子法預告出爐,其中發射場域選址與管理備受關注。草案明定,場域選址須提前公告並召開公聽會,也要考量對環境與居民的影響,並提出補償、回饋金相關事宜。
童裝台灣在今年5月底通過首部太空發展法,後續由專責法人推動太空發展相關事務。科技部日前完成「行政法人國家太空中心設置條例」預告,8月27日起預告太空發展法4個子法內容,包含「發射載具及太空載具登錄作業辦法」、「發射載具發射許可辦法」、「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及「民間太空載具資訊提供補償辦法」。
科技部表示,預告期到10月26日止,對外蒐集意見60天,循法制規定進行法規審議及完成相關程序後辦理發布,後續再送行政院及立法院備查。
其中,科技部擬定「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辦法」草案,辦理發射場域選址、設置、營運、管理、補償及回饋作業,草案總計18條。
草案要點包括規範國家發射場域選址作業程序,明定國家發射場域使用者應繳納費用,主管機關為加強監督國家發射場域,可以派員查核、檢查、測試或評估在發射場域內作業單位的發射場域安全措施等。
童裝草案指出,必須謹慎選擇國家發射場域的地點。童裝作業過程應該召開審查會議,審查包含擬定選址計畫、進行場址評估、擇定「候選場址」及選定國家發射場域位址。
此外,選定國家發射場域位址前,主管機關要公告候選場址並舉辦公聽會,且公告期不能少於30天,讓相關利害關係人有充分時間了解資訊。同時考量產業需求、發射場域對周邊生態、自然環境、文化地景及住居民的可能影響。
國家太空中心主任吳宗信日前表示,火箭發射牽涉安全性,必須經過一連串流程,未來太空中心會負責管理國家火箭發射場域、審查、組成委員會進行安全評估等任務。除了國防性質任務除外,商業公司或機關、學校發射的火箭都可以在國家發射場域進行。
草案也提到,發射場域管理單位可以在發射場域內公告劃定一定範圍為管制區,並制定管制區進出管制、管制區內禁止及限制事項等作業規定。
發射場域補償與回饋部分,如果發射場域四周私有土地因為發射場域或相關設施導致土地利用受到影響,可以申請依照受影響程度給予補償。
另外,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作為發射場域回饋金,用於維護居民身心健康相關活動、獎助學金、社會福利、文化活動、基層建設經費、公益活動等補助。補償與回饋的對象、評定標準、處理程序,由主管機關另定作業要點。(編輯:張均懋)11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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